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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6-12-28
武清办[2006]18号
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清欠办: 现将省清欠办《关于组织开展建
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鄂清办[2006]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督促建筑业企业做好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确保在2007年1月8日前将有关数据网上上报至建设部。
附件:鄂清办[2006]45号《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鄂清办[2006]45号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清欠办:
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市函[2006]361号)的要求,为了认真做好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现将开展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竣工的工程项目。
二、统计上报时间
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1月8日。
三、统计上报方式
本次统计上报按网上上报和书面上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一)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再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填报双方签盖意见审核认定。
(二)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建设单位(业主)盖章同意后,报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再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到省清欠办存档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统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抽调专人,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集中精力,认真做好组织督导工作,务必确保在2007年1月8日前将有关数据网上上报至建设部。
(二)本次统计调查按工程项目填报,各有关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若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计入诚信档案。
(三)凡逾期未完成调查统计上报任务的地区,省清欠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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