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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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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建立家装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家装企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将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在武汉建设网或其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家装企业违反本办法,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取得《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取消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发现家装计价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1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111印发

抄送: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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