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建立家装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家装企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将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在武汉建设网或其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家装企业违反本办法,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取得《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取消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发现家装计价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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