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7天为限)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第二十七条 业主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后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余额及因变更后追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采用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的约定,应按本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定期发布家装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为家装计价和工程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家装计价活动中,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