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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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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7天为限)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第二十七条  业主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后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余额及因变更后追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采用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的约定,应按本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定期发布家装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为家装计价和工程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家装计价活动中,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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