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业主核实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按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可参照该综合单价确定。
(三)当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与业主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预算书以外的零星工程项目,承包人应首先就用工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等向业主提出施工签证,业主签证认可后承包人方能施工;业主未签证认可,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下列结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水、电、气等管线走向图);
2、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编制说明;
3、工程补充协议;
4、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单;
5、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6、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