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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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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业主核实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按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可参照该综合单价确定。

(三)当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与业主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预算书以外的零星工程项目,承包人应首先就用工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等向业主提出施工签证,业主签证认可后承包人方能施工;业主未签证认可,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下列结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水、电、气等管线走向图);

2、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编制说明;

3、工程补充协议;

4、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单;

5、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6、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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