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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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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家装计价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时限要求和金额支付方式;

(五)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业主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内预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应划分不同阶段及时支付,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家俱、天棚、厨卫、涂饰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5%,不高于合同金额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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