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家装计价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时限要求和金额支付方式;
(五)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业主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内预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应划分不同阶段及时支付,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家俱、天棚、厨卫、涂饰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5%,不高于合同金额的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