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合理的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按规定计取税金,提出工程报价,经与业主协商后,确定施工合同价款。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
第十二条 家装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组成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
综合单价不得包括业主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第十三条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计算:
人工费=Σ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材料费=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机械使用费=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第十四条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应以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合理确定费率和利润率或参照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参考费率和利润率计算。
第十五条 税金的计算:依据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税率及其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 家装计价文件,应加盖家装施工企业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专用章。编制计价文件的人员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