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详见附录1):
(一)封面;
(二)家装工程计价表;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 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附录2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 家装计价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2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家装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第九条 家装计价的依据: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二)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
(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说明;
(四)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第十条 家装计价应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完成家装工程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