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