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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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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来源: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20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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