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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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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应以经济类评委为主,除招标人推荐的评委外,评委库抽取的经济类评委(一般应为工程造价类评委)按不少于全部评委半数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技术标采用标准保密化评审的,开标后,先对
第十三条 评分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各自打分,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按每一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取定。 分数计算过程中保留3位小数,第4位四舍五入,总得分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当总得分相等时,按投标报价低价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和评标报告上签名。
第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使得其总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或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签订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第四章 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中国武汉建设网公示,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5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落标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建委于2002年3月4日印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