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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试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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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包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需要分包,应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载明拟分包项目的内容、范围、数量以及发包方式、招标方式等,经核准后方可实施。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出具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
知书;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未约定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按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直接分包的申请,报市招标办备案;
(二)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标办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四)分包企业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达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二)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三)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四)总承包企业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送市招标办备案后,由市招标办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六)分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其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参照《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规定》(武建招办字[2001〕1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