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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试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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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包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对单项分包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企业。其中单项分包合同额在20O万元
以上(含ZOO万元)的工程,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二条 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
(四)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分包项目的投标;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