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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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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20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大是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单位。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大纲、总监资格,检测设备、现场人员组成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外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时,必须持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登记或备案证明。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回答。招标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投标文件;

  (三)经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确认的企业简历、近两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工作简历和资格证书。

  (四)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职称证书及监理上岗证、注册证和总监岗位资格证复印件;

  (五)用于受监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经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确认的近两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七)监理费报价。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完整,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附委托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需要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并密封,按规定地点送达招标人,由招标人妥善保管至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大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开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市(远城区)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远城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文件正本附委托证明);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六)监理费用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或出现2个以上(含2个)报价。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市招标办评委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委库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审投标文件,所有评委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浦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也不得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改变。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监理实力、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 各评委分别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在工作范围不变时中标价即合同价。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日之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情况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等。

  市(远城区)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文件和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署监理合同,并将合同报市(远城区)招标办备案。

  监理合同备案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评标得分进入前三名的未中标单位可以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邀请招标的应当对所有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的技术成果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同意并支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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