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人的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远城区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依法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远城区)招标办应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其中,市招标办负责对市管项目及各中心城区所属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远城区(含东湖开发区、沌口开发区,下同)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各远城区招标办负责对本区区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凭招投标的全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直接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凭项目报建表、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使用外资、合资由外资控股、私人独资、私有民营企业资金投资的,经核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概况及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它资料,以确定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邀请招标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审查认可后,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质范围的;
(二)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历范围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 自行组织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二) 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监理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本年度建设计划;
(二) 有关工程报建手续齐全。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武汉建设网或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内容、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肢解委托多个监理公司监理。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报建后,在市招标办监督下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监理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到招标办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公开招标的工程,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该结果同时通知报名的其他投标申请人。
当合格的申请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时投标申请人。
(六)发放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
(十)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向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必须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总投资、现场条件;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七)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
(八)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九)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十)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
(十一)评标定标办法;
(十二)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曰前,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在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发送所有投标人的同时应当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送达之日上,一般不少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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