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江夏建设 -> 政策法规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 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日期: 2006-11-27
站内搜索
文章页数:[1] [2]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 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6-11-20
 
武建[2005]136号
 
 

市城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
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

    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

    (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项目代建单位;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代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选择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选择7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质量、工期、投资控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事项,代建费取费标准,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对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的要求,对拟派出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及其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的要求等。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竣工验收、内外协调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

    (四)应当明确和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文章页数:[1] [2] 

热门文章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招标办、市市场站关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最新文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相关主题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上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