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
(三)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
(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榴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
(五)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六)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
(七)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九)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申办机构可不提供);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委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市招标办办理初审手续;
(二)市招标办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初步核实后,发给申请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甲级5份,乙级4份)交市招标办;
(四)市招标办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上报省建设厅。
第九条 外地来汉及部、省驻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前,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建管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委托书;
(二)外省来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法人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及在湖北省建设厅登记备案证明;
(三)近两年所承担业务的一览表及有效证件;
(四)本市办公地点的证明文件;
(五)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件。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有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人的签名、盖章。合同副本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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