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迎接建设部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建筑节能办、建筑质监站、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06]738号 )精神,建设部定于今年11月中下旬到12月上旬,组织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2003年以来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由检查组随机抽查10个项目(3个公共建筑项目,7个居住建筑项目)。其中,对2005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地区和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检查时间
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三、检查要求:
(一)主管部门
1、汇报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提供2003年以来完成的居住建筑和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项目清单。
3、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受检单位一览表》。
(二)受检项目
1、提供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3、提供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
4、提供经具有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审查合格盖章的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设备图纸)。
5、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含变更联系单)。
6、提供墙面、屋面、门窗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隐藏验收、检验批验收记录。
7、提供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专项监理方案。
8、提供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旁站监理记录。
9、填写《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检查表》。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11月24日前应按要求进行自查。市建筑质监站、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联系人:方 民 联系电话:8580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