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江夏建设 -> 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作者来源: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22
站内搜索
文章页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来源:武汉建设网  日期: 2006-11-20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本文共有 13 页,当前是第 7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文章页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热门文章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招标办、市市场站关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最新文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相关主题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上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