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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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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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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质[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精神,我司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司质量技术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提出如下,供各地开展工作参考。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五)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 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请有关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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