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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在市级建设管理中实行综合执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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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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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在市级建设管理中实行综合执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建〔2007〕304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市建委关于在市级建设管理中实行综合执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

向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班或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建委关于在市级建设管理中实行
综合执法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整合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加大执法力度,经研究决定,对我委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相对集中委托给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场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改革的范围

    纳入本次综合执法改革的具体事项为:

    1、按市、区分工原则,由市级建筑管理机构承担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管理、造价管理、施工图审查管理、墙改节能及新型墙材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管理、商品混凝土及商品砂浆推广应用管理等管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

    2、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实施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

    3、由市建委负责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

    4、按市政府相关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已将行政管理和处罚事项委托给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维持现行做法不变。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集中相关管理机构的部分职能

    1、将委建管办、勘察设计处、招标办、建筑质监站、安全站、造价站、墙改节能办、商混站、图审办、散装水泥办、装饰办、市政质监站、城建档案馆等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能统一委托市场站承担。

    2、市场站调整后的主要职能如下:

    (1)检查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行为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4)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专案稽查;

    (5)参与相关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

    (6)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对建管各站办监管的应给予处罚的案件提出督查意见;

    (8)完成市建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合理划分工作界面

    1、委机关相关部门、委属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在上述行政处罚职能调整后,仍代表市建委负有监督管理和部分行政处罚职能。其中,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包括责令整改或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限期补办相关手续等事项由管理机构负责,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事项(即处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管理机构承担。

    2、对于适用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处罚的事项,一律交由市场站负责实施:

    (1)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相关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2)管理机构认为应予以处罚的,由管理机构向市场站移交相关案件材料,由市场站立案进入处罚程序。移交材料应包含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及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等。

    (3)涉及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文明施工标准、新型材料标准等需要由管理机构认定的事项,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人配合市场站进行调查取证。市场站接到案件资料后,认定应予立案查处的,应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对案件资料不足的进行补正。

    (4)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市场站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报委审批。

    (5)委法规处负责统一制作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市场站负责送达、执行。

    3、市场站对于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各相关管理机构,由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整改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三)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1、建立处罚结果回告制度。案件处理结束后,由市场站负责将案件处理结果回告移交案件的管理机构。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将处理结果一并回告相关部门。

    2、建立委内互联互动机制。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委内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共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建设单位新建项目不予受理报建,已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事项;对施工企业停止工程投标。

    3、建立执法人员考评制度。对各管理机构移交的案件材料不合格、市场站工作人员办理案件质量不合格等情形,拟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作为考核执法工作的依据。

    4、建立委内特殊、疑难案件联席审批机制。对需要减轻或免予处罚,或者减交、免交罚金等案件,由委法规、监察等部门,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集体研究表决,形成意见后报委领导批准执行。

    三、几项工作要求

    (一)本次改革本着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各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原则上不作变动。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督、管理或执法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市场站移交,违者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根据综合执法的工作要求,对各自内部人员分工和工作机制作相应调整,积极支持、配合市场站的行政处罚实施工作。

    (四)市场站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方式、方法,合理调配人员,建立同相关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五)委人事、发展计划、法规等部门,要抓紧同市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争取早日将市场站列为专门的市建设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并将其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管理机构已立案处理的案件,仍由原机构办理;其它案件的处理按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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